西宁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年月日位置

文章来源:新竹文学网  |  2023-03-05

西宁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10:08来源:互联:小秀浏览量:458cc家宠物护宠指南正文为了加强全市养犬工作,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规范市民养犬行为,减少因养犬引发的各类问题,市政府颁布了《西宁市养犬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并于200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加强全市养犬工作,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规范市民养犬行为,减少因养犬引发的各类问题,市政府颁布了《西宁市养犬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并于200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经2006年12月1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规范养犬行为,预防和控制犬类疾病传播,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犬类饲养、经营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市养犬实行养犬人自律、政府部门严格、社会公众的原则。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门是城市养犬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审批登记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对城乡经批准的养犬进行预防接种和发放犬类免疫证,对犬类狂犬病的疫情进行监测。城市部门负责城市街道流动售犬和因养犬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的查处。工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诊治。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协助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养犬工作。第五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养犬工作,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居(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养犬的有关事项依法制定居(村)民公约并执行。犬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教育会员遵守养犬法规,普及养犬知识,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第六条 市、县城市建成区为养犬重点区,重点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区。经县(区)人民政府决定,一般区范围内实行城市化的区域可以按照重点区。第七条 重点区实行养犬审批登记和免疫,一般区实行养犬免疫。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重点区内不得饲养未经审批登记和免疫的犬只,在一般区内不得饲养未经免疫的犬只。第八条 具有合法 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以养犬。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重要仓储单位、动物表演单位以及部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等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养犬。个人和单位只能在其独自占有或者独自使用的住宅、区域范围内饲养犬只,但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医院的办公和生产服务区以及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以下统称禁养区)内不得饲养犬只。第九条 重点区内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但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人饲养扶助犬的除外。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的身高、体长标准和烈性犬的品种,由门会同畜牧兽医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一条 在重点区内养犬的,应当自取得犬只之日起15日内办理初始审批登记和免疫;自第二年度起每年应当办理年度登记和免疫。第十二条 重点区内,个人办理养犬初始审批登记、免疫手续时,应当携犬并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二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三养犬地点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其他合法居住证明。饲养导盲犬、扶助犬的,还应当提交《人证》第十三条 重点区内,单位办理养犬初始审批登记、免疫手续时,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二单位代码证明或者营业执照。三饲养犬只的地点和犬笼、犬舍等设施以及犬只用途、种类、数量的书面证明。四相应的安全制度。饲养护卫工作犬的,还应当提交护卫区域的书面说明及图示。第十四条 公安和畜牧兽医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初始审批登记和免疫:一门对养犬人提交的材料和犬只进行。二合格的,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注射狂犬病疫苗,核发《犬类免疫证》三门对养犬人及其所养犬只进行登记,向养犬人发放养犬牌。本文相关词条概念解析:饲养1.喂食的时间要准,尽量按照在原主人家的习惯喂养。2.不要喂它们过多的甜食、咸食和刺激性强的食品,这样会破坏它们的味觉系统。4.主人的另一个重要任务是要帮助小家伙克服离开母亲的痛苦,尽快适应新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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