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方米房子天涨万中介吃差价引法律的
文章来源:新竹文学网 | 2022-02-17
7平方米房子2天“涨”44万 中介吃差价引法律纠纷
7平方米房子2天“涨”44万 中介吃差价引法律纠纷
时间: 08:37 来源: 中国青年报 点击:次
上海一套7平方米的房子,两天 涨 44万元
中介吃差价 引来法律纠纷
一套7平方米的小房子,被中介以13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王先生。但在王先生与房主签约时,他才发现,这套房子房东原本只卖86万元。王先生与房主签约的时间,距离中介与房主 签下 房子的时间,仅过去了两天。
但SMILE(微笑)及PEACE(和平)却是Moschino一直传达的两个象征 中国青年报 中青日前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获悉,针对上述案件,二审法院保持了一审判决,要求房产中介返还购房者王先生房屋差价总计363974元。
2016年8月30日,王先生和房屋中介茂群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公有承租权转让定金合同协议书》,约定由王先生以净付款130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套位于上海重庆北路上的2层亭子间房屋的承租权。这类房屋因为没有正式产权,属公房性质,因此只能进行承租权的买卖。
合同签订后,王先生依约支付了125万元房款。随后,中介方让王先生与房屋承租权人王女士面对面坐下来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与转让人王女士碰面后,王先生发现,合同约定的确切转让价格仅为86万元。
这比王先生此前签订的定金合同上130万元的转让价格便宜了44万元。因此,王先生上诉到法院,要求中介方退还其已经支付的125万元中的差价39万元。王先生表示,愿意支付原定购房款的2%中介费2.6万元,以及26元交易手续费。
但中介方却认为,己方此前已有一名工作人员在8月28日,也就是与王先生签订定金合同前两天,以支付5万元定金的方式,向王女士购买了系争房屋的承租权,约定得手价人民币86万元。因此,中介方认为,在这1进程中,中介公司已不再是居间服务提供方,而直接成为 卖房人 。
中介觉得自己付了5万元定金给卖房人,自己就成为权利人。但我们认为,没有进行过户手续的,都不能算。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彭程介绍,这是一起典型的中介方 背靠背 交易从而赚取巨额差价的案子,这一案件的典型性在于,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小中介公司都存在 吃差价 行为, 明明知道有买家对房子有兴趣,也能接受高价,(中介)就先自己把房子付定金 吃 下来,再高价转卖。
彭程告诉,实际上一路打官司一直打到中级人民法院的 中介吃差价 案子很少。一方面,一些大型的、具有专业法务的中介会在一开始就直接对房产进行过户,以后再销售房产,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维权困难;另一方面,很多消费者签合同时并未注意到上述细节问题,没有维权意识。
很多人在自己的心理价位买了房子,并且房子后来价格看涨,也就没有再斟酌打官司。 彭程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张末然提示公众,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二手房,一定要买卖双方当事人 见面交易 。签订居间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必须悉数到场,并要求权利人本人签字。权利人本人没有当场的,要出具依法合规的委托书。
张末然建议,消费者在买卖二手房过程中,从看房、商谈到签订合同时,尽可能养成录音、录相的习惯,以备未来维权之需。
上海国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霍子健长时间从事房地产交易相干的法律咨询服务,他告知,除了上述权利主张获法院支持的案例外,还有很多消费者吃了中介的亏,且维权困难。
比如,曾有卖房人图一时方便或省事,与房屋中介签订的并非《居间服务合同》,而是《房屋买卖合同》,且中介还支付了很小一笔 定金 。但依据洽谈内容,双方实际仍是居间服务关系,卖房人主观上仍然只是拜托中介介绍买房人,并不是直接卖给中介。
但中介却利用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房屋所有人的身份将房屋转卖从而获得相应差价。因卖房人与中介签订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以导致从表面看中介肯定已成为房屋所有人,有权自行进行买卖并获得房款。这个时候,卖房人应当主张中介并非房屋所有人,即双方虽签署的是买卖合同但实际为居间服务关系,但卖房人需要为此充分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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