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老汉在养老院洗澡被烫死在浴缸中浸泡吧
文章来源:新竹文学网 | 2022-02-17
灯光朦胧。仰望天空 8旬老汉在养老院洗澡被烫死 在浴缸中浸泡一夜
本报讯(刘志广 陈霞)80多岁的老人徐某被子女送到甘肃省老年公寓养老,5个月后的一天凌晨,老人被发现死在浴缸里。一审法院认为老年公寓在服务上存在缺陷,应对老人的死亡负,并判决老年公寓赔偿各类损失12万余元。宣判后,老年公寓上诉至兰州中院。7月9日,兰州中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并宣布择日宣判。
2007年4月10日,8旬老人徐某在子女的陪伴下与老年公寓签订“入住协议”,并于当日入住老年公寓503室。2007年9月30日早晨,徐某子女接到公寓,称父亲徐某过世,赶到公寓503室发现,父亲遗体被放在床上,身体表皮有大面积烫伤,部份皮肤脱落。当时据公寓管理人员述称:前一天晚餐时他们还见到老人,当天早饭时没见老人来,遂去503室巡查,结果发现老人已死在浴缸中。后经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勘查现场并作出法医鉴定,确认徐某身体大面积二度烫伤为皮肤与温度较高的水或气体接触而至。
徐某子女认为,根据“入住协议”和公寓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公寓在每周六15时供应洗澡水,并在逐日晚间11时30分和清晨4时30分进行巡查、检查,并提供24小时监看生活服务及夜间紧急呼唤服务等约定义务,而老年公寓对上述义务或不按规定履行,或怠于履行,导致父亲徐某被洗澡水严重烫伤后,得不到及时救助,并在浴缸中浸泡1夜,直接致使死亡后果的发生,应当承当赔偿。
而老年公寓则认为,双方签订的“入住协议”是“完全自理级”,其服务内容为“每日保证楼层工作人员日常值守、随时巡查入住人房间,夜间紧急呼唤值班服务”,而前一天晚餐时老人还在餐厅就餐,晚餐后老人什么时候洗澡,并没有通知护理员,也没有接到老人房间的呼叫服务,所以并没有不实行或怠于实行义务的根据。
2007年12月25日,城关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老年公寓违背承诺在非规定时间放水,未按规定查房,没有按公示规定履行职责,以及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未实行相应保障巡查,导致老人在浴缸中浸泡一夜。因此,老年公寓应对徐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老年公寓赔偿徐某子女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老年公寓不服判决向兰州中院提出上诉。法庭表示将择日宣判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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