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洧限公司2009姩度第二维权
文章来源:新竹文学网 | 2020-10-27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会ppi是其1.3倍。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截止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295,721,852股,按照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95,721,852股,其中A股股份数为183,728,498股,B股股份数为111,993,354股。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公司于2009年12月16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站披露《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09-53)
2.召开时间:2009年12月31日上午9:30
3.召开地点:珠海市拱北桂花北路132号丽珠大厦二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5.召集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安宁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28,968,2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1%。
2. 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A股股份数83,502,2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A股股份总数的45.45%。
3. B股股东出席情况:
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45,466,032股,占公司流通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40.60%。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作出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2008年6月20日,公司召开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部分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自回购报告书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不超过1.6亿港元的自有资金,最高回购价格不超过16港元/股(2009年6月30日,公司派发08年度红利,最高回购价格调整为15.89港元/股)回购部分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在回购实施完成后,将回购股份依法注销。
经国家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后,公司于2008年12月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部分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股份报告书》, 2008年12月5日,公司正式实施回购部分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股份方案。
截至2009年12月2日(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日),公司累计回购了10,313,630股B股。2009年12月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回购股份的注销事宜,公司总股本减少10,313,630股。
鉴于上述情况,同意公司向相关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减资事宜,按照上述注销股份数,以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计算,将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306,035,482元减少至295,721,852元。
①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28,968,2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②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83,502,210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③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45,466,032股,占出席会议流通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④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2009年12月4日公司将回购的10,313,630股B股股份已注销,公司总股本由306,035,482股减至295,721,852股。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将公司章程做如下修改:
1、将原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6,035,482 元”,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95,721,852元”。
2、将原第十九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总股本为306,035,482 股,其中内资股183,728,498 股,外资股122,306,984 股。”,修改为“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总股本为295,721,852 股,其中内资股183,728,498 股,外资股111,999,354 股”。
①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28,968,2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②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83,502,210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③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45,466,032股,占出席会议流通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④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先东
3.结论性意见: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房价“越调越涨” 《决定》开出三剂“药方”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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