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纪委干部检举副市长被公诉了

文章来源:新竹文学网  |  2022-02-25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因授意表弟发布检举副市长和纪委副书记腐败的帖,江苏连云港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副主任何福康,被连云港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诽谤罪为由,提起公诉,现已被羁押9个多月。此事引起舆论广泛关注,更有民猜测此举疑为 打击报复 。

媳妇才会回报 为回应舆论,7月9日傍晚,连云港市委宣传部通过该市公安局公众号 连云港警方 发表声明称,经调查,帖文内容严重失实,且帖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属虚构,系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案属公诉案件,公安机关遂依法立案。

然而,这一回应引发民更多质疑。首当其冲的,便是诽谤罪一般为自诉案件,为何在此就成了公诉?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郭志媛教授向中国青年报解释,在刑法中,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中 告诉才处理 的案件。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张青松律师分析称,诽谤罪的处理是以自诉为原则,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走公诉程序为特例。 也就是说,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需要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一般来说,都是由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出上诉 。

特殊情况 指的又是什么?郭志媛教授表示,若诽谤行为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是可以将诽谤行为立为公诉案件的。

但如何判定什么是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呢?

前述最高检和最高法发布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利用信息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而这一点恰恰也是公众质疑声的 集中地 。如民 天佑吾土 表示: 诽谤官员,既没有引发群体性事件,也没有引发民族冲突,至于损害国家利益与国际形象,这个帽子未免有些太大。剩下的,只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可以套用,但无根据地骂几句官员,真的可以造成 恶劣社会影响 吗?请公开办案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某涉嫌诽谤的行为是否达到了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程度,由公安机关来判定。 郭志媛告诉, 同时,司法机关虽然并没有义务公开办案依据,但是现在要求办案透明,公安机关也应该考虑到民意诉求,尽可能地实行办案公开。

张青松律师的观点更加鲜明,他认为,此案件并没有达到需要走公诉程序的标准。 而公安立案从程序上来讲就不太妥当 。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法学会会员李肖霖律师,更担心此事对络反腐的负面示范效应: 事实的是非对错暂且不论,我国公民都有权利对贪污腐败进行举报,而且并不要求他们举报的内容百分之百真实,因为公民本身并没有行政司法的调查权。 在他看来,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这一条例的尺度是非常模糊的,容易被当作打击报复的工具,以致举报者人人自危。

李肖霖同时表示,本案交由当地司法机关办理显然不妥。一般而言,分管当地公安系统的也是副市长。 从这点来看,出于刑事回避的原则,应交由上级或异地司法机关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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